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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友邦吊顶: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信披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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