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 各项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在结合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 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总经理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 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