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物产中大金轮蓝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 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授权董事会就单项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内并且对外累计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担保事项的决策权。
(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指对控股及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
的真实性,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 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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