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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7 20:49:21 股吧网页版
物产金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轮”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本人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根据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及时 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以及相关买卖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或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买卖股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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