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物产中大金轮 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 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七)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主动辞职。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其中,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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