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7 20:49:41 股吧网页版
物产金轮: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信息披露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任职所需的相关材料。材料中涉及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