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履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
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七)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
委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自行辞职、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其中,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五)对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高管层人选提名
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及高管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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