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 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 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
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境内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 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
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在公司股东会或董
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授权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 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销售部门、商务部门、采购部门或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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