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30 19:56:24 股吧网页版
物产金轮: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5-047
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719,5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719,500 股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291990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5年5月15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鉴于目前公司仍处于“金轮转债”转股期,导致公司总股本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已发生变化。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06,604,363股,公司将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为保证本次权益分派的顺利实施,“金轮转债”自2025年6月26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8日)暂停转股;在办理本次权益分派业务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不会发生变动。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7月8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07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7 月 8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7 月 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69 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 08*****166 物产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3 50*****181 南通金轮控股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