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小崧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日收到持股1%以上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该提案共计两项临时提案;于2026年5月5日收到持股1%以上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关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临时提案》《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关于落实股东表决权恢复后相关行权配合事宜的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田野阳光、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开展审查工作,旨在确保公司股东会的规范性与决策的有效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股东四项临时提案逐一进行审查,决定均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合法合规性
1、对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履职情 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董事会审查意见:
(1)提案股东田野阳光未向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且提案函内容未包括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不符合《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该临时提案没有具体决议事项,亦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该临时提案存在《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该临时提案系提请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2023年至2025年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向股东会报告评估结果及后续整改措施。前述提案系提案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履职要求,没有可供股东会审议的具体决议事项。
同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前述规定,对总经理的考核评估属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范畴,股东会行使法定职权为选举和更换董事,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该临时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不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1号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对公司董事长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董事会审查意见:
(1)提案股东田野阳光未向董事会送达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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