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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6 20:17:26 股吧网页版
小崧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AN062-1 号

致: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 4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1 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董事会决定对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经查验,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
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拟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二)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5 月 3 日收到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两份《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临时提案》,并于 2026 年 5 月 5 日收到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及江门市向日葵投
资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关于落实股东表决权恢复后相关行权配合事宜的临时提案》《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关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临时提案》(前述四份提案合称“临时提案”)。田野阳光及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合称“提案股东”)作为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四项提案:

1.关于提请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以下简称“提案一”);

2.关于提请股东会对公司董事长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以下简称“提案二”);

3.关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临时提案(以下简称“提案三”);

4.关于落实股东表决权恢复后相关行权配合事宜的临时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四”)。
二、公司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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