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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0:41:52 股吧网页版
跃岭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流动性满足经营需
求的前提下,以自有或募集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国债逆回购等低风险金融产品。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第五条 委托理财原则:

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安全性原则:优先选择低风险、流动性高的产品;

审慎性原则: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控制投资规模;

信息披露原则: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二条 产品选择标准:

(一)投资标的为流动性好、风险等级不高于 R2(中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二)不得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等高风险衍生品;

(三)不得变相用于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禁止性领域。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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