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下属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下属公司以及下属公司之间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八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公司;
(二)因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列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并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四条 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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