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8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7 月 7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3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4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5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6
第六章 附则...... 6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等各类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如公司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中缺少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因董事辞任导致本制度第四条所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
事会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解任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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