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1 月1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核查,阮鸿献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阮鸿献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关于聘任阮鸿献先生担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经核查,阮鸿献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阮鸿献先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三、关于聘任张勇先生担任公司执行总裁的议案
经核查,张勇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张勇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四、关于聘任阮国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核查,阮国伟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阮国伟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五、关于聘任阮爱翔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核查,阮爱翔女士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阮爱翔女士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六、关于聘任李正红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核查,李正红先生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李正红先生的任职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七、关于聘任肖冬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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