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董事会负责公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对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责令公司进行整改。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现场审计业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
第九条 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条 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审计委员会对股东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召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部门。
公司应当通过内部培训,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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