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专业会计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业会计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二)独立董事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自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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