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23 20:17:01 股吧网页版
特一药业: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4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意愿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0%;如果因现金流情况恶化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0%,应参照本规划“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0%或者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5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股东会审议该股票分红议案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或者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邮件、电话、传真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者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者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
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有权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