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电话(Tel.):(+86)(755)8351 5666 传真(Fax.):(+86)(755)8351 5333/8351 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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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义 ...... 4
第一节 引言 ......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9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0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11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1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1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 11
九、结论性意见 ...... 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2957/FY/2026-242
致: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特一药业、公司 指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草案)》 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
限制性股票 指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 指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监管指引》 指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 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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