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资产状况、经营业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通报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是否披露相关信息作出判断,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证券投资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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