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制度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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