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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9:10:22 股吧网页版
好利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理机构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一)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职责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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