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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书面传签、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提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10年),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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