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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9:10:22 股吧网页版
好利科技: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公司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内部问责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五条 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品质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四)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
护、纵容的;

(十五)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六)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日常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位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5)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调离岗位、扣发资金或工资、罚款、降薪、停职、降职、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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