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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事宜;

(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书面传签、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战略委员会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所需要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根据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战略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
案、决议和记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有关决议和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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