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四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审计工作。
第二节 职责与总体要求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必要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
审计人员,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及审计部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审计部及其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保持廉洁,不能收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人员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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