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对方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作为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以其合法所有的设备作为反担保;
(四)其他企业或自然人为被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
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企业应经公司审核,并确认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的自然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债务清偿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领导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担保审批权限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5.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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