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 萃华 公告编号:2026-05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涉案的金额:21,600 万元;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皆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ST 萃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重大诉讼及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因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借款逾期,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近期收到了法院下发的《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21,600 万元。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陈思伟、李琼、陈曦
2、案件事实和理由
ST 萃华在兴业银行沈阳分行的金融借款逾期。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 216,000,000.00 元(截止至
2026 年 2 月 2 日),并以借款本金 216,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2 月 3
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就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四川思特瑞锂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上述债权在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陈思伟、李琼、陈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 216,000,000.00 元)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 171,159.33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共计约为人民币 32,304.15 万元,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 0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 32,304.15 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三、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2026 年 2 月 13 日、2026 年 4 月 1 日、2026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
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2026-017、2026-029、2026-042),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 2: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起诉状等相关案件材料;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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