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或称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报告等;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数据及其它有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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