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 萃华 公告编号:2026-04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涉案的金额:21,060 万元;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萃华珠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重大诉讼及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因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郭英杰、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萃华”)与原告广州市东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罡商贸”)就借款事项产生争议,东罡商贸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并于近期收到了法院下发的《起诉状》、《追加被告及调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 21,060 万元。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东罡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郭英杰、郭裕春、柳玉荣、沈阳萃华金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和理由
因深圳翠艺、郭英杰、深圳萃华向原告借款产生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深圳翠艺、深圳萃华、郭英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5,880 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
2023 年 09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期间,以实际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
利率按照 LPR 的四倍为标准计算,利息为 4,561.18 万元;
2025 年 11 月 27 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 15,880 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 LPR
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自 2025 年 11 月 27 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为 619.32 万元。
2)判令郭英杰、郭裕春、柳玉荣、萃华珠宝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费用暂合计 21,060 万元)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 171,159.33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新增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已达到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共计约为人民币 50,001 万元,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 0 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 50,001 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三、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2026 年 2 月 13 日、2026 年 4 月 1 日披露了
《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及《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2026-017、2026-029),前期已披露的
况统计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起诉状等相关案件材料;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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