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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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四月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 053 号
致: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官方披露渠道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 年 4 月 29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会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园路 85 号(广
垦天河 1 号 B 塔)22 层 3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冯立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对象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即于2026年4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暂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均为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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