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和必要保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者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公司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及时开展核实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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