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根据评价目标,按照风险导向的原则,确定列入评价对象的主要单位、业务领域、管理工作及重要事项,并将评价对象的控制环境、监督体系、全面风险管理纳入评价范围。
列入评价对象的主要单位包括: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列入评价对象的业务领域包括: 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含证券类零售业务、证券类机构业务、发布研究报告业务、资本中介业务、资产托管业务及基金服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以及由各子公司分别开展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期货市场业务、境外市场业务、另类投资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投资与交易业务等。
列入评价对象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金管理、金融科技、清算托管等。
列入评价对象的重要事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大额资金往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提供财务资助、大额采购、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管理等。
评价对象的控制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评价对象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投行质控体系、法律事务工作、纪检工作、稽核审计工作等。
评价对象的全面风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发行风险、声誉风险等。
综上所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认为,本次内部控制评价涵盖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经营管理及高风险领域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评价工作中,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将相关控制领域纳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范围,重点包括舞弊、错报风险及其控制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按照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标准。
2025 年,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具体标准与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标准保持一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如下:
(1)1 项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他缺陷所导致的错报金额,如果超过税前利润的 5%(由于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等外部条件而出现利润波动趋势下行时,为超过营业收入的 2%),并且反映为严重偏离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则为重大缺陷;
(2)1 项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他缺陷所导致的错报金额,如果超过税前利润的 3%但小于 5%(由于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等外部条件而出现利润波动趋势下行时,为超过营业收入 1%但小于 2%),并且反映为明显偏离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则为重要缺陷;
(3)1 项缺陷单独或者连同其他缺陷所导致的错报金额,如果小于税前利润的 3%(由于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等外部条件而出现利润波动趋势下行时,为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为一般缺陷。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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