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决策与风险管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与合规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公司参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以风险可控为前提,量力而行,不得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兼顾流动性与收益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审批权限做如下规定: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员。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人作为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管理层的投资方案以及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相关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战略投资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为证券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相应证券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标的筛选、市场调研、尽职调查与可行性论证,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三)负责证券投资实施、账户日常管理、交易合规执行,建立证券投资台账;
(四)建立投后动态监控机制,跟踪标的价格波动、基本面变化,定期对证券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核算投资盈亏并编制证券投资报告,及时上报风险预警、止损止盈建议;
(五)负责完整保管投资合同、审批文件、交易凭证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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