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六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三年期限尚未届满;
(六)有关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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