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5-061 号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6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吉印大道 188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22 人,代表股份 379,512,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3.571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 5 人,代表股份367,263,9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64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17 人,代表股份 12,248,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6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819 人,代表股份13,380,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62%。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549,77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4%;反对 84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9%;弃权 116,7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7%。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418,33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069%;反对 845,8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10%;弃权 116,7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8,322,57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反对 1,074,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1%;弃权 115,2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191,13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89%;反对 1,074,500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01%;弃权 115,2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丁蔚、苗郁芊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