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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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职权的,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除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可根据独立董事履职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遇特殊情形需立即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的方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应当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提案无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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