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者“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者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是否符合公司既定发展规划;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的规划发展组(以下简称“规划发展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规划发展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除外。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专人送达等其他有效送达方式进行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即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须于会议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阅文件、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的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方式召开。采用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应当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签署表决等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