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于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缩短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同时要求各有关提案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部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议事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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