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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20:04:27 股吧网页版
国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自律性规则和公司章程,接受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
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
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
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前述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六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
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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