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总裁领导下,按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总裁做好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但兼任总裁、副总裁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职权和义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经理人员的;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裁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七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
第八条 总裁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总裁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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