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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20:05:04 股吧网页版
国光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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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50 号

二零二六年四月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 0150 号
致: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合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 2024 年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24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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