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投资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投资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参与投资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公司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风险投资及资金运用的情况设立台账,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相关工作。风险投资
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风险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认为风险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部门提出异议或纠正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泄漏、披露、公开公司风险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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