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中提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和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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