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导致战略委员会中无独立董事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在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时,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