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审慎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判断和专业监督作用,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匡双礼,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任北京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永东股份独立董事,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最高人民法院志愿服务律师、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委员会外部评审专家、财政部首届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专家、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中国并购公会法律委员会永久理事、北京仲裁委、武汉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律协能资环委副主任。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会会议3次。本人均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会会议3次,不存在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各项议案,主动与公司及相关方沟通,为
审慎履职做好充分准备;会议审议期间,对议案内容进行审慎研究,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专业意见,以独立、客观、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推动董事会科学规范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发挥了独立董事监督作用。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等议案。
(2)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参加了6次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审计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利润分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等议案。
(3)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参加了1次公司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4次,实际按时出席会议4次,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对日常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等事项进行审议,有效发挥决策、监督、咨询作用。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也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定期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报告等文件,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运行状况。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本人与审计委员会其他成员同公司财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进行多次沟通,密切关注审计工作进度及审计重点事项,督促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切实保障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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