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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8:54:56 股吧网页版
永东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本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战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现金流等因素,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实施科学合理的股东回报,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本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5%。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六)现金分红条件及最低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包括:(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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