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由本公司员工担任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八条执行。
2、公司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其他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为每年 10 万元(含税),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所任职的具体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等组成。
1、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
发放。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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