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六)公司全体董事及经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七)公司经理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公司;
(五)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该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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