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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59:21 股吧网页版
浙农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为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本运作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薪酬或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股权激励、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资本运作,协助董事会制定实施发展战略;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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